•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街道“四办三中心”、各社区:

为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进一步规范街道印章管理,从严做好印章使用审批,经街道党工委集体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印章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街道印章管理程序化、规范化,保障用印安全,避免违规行为引起法律纠纷、影响政府机关形象,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印章范围

本办法中印章特指“中共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工作委员会”、“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中共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工作委员会”、“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四枚印章。

二、印章审批

在对外报送重要文书、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权限核实审批等情况(印发红头文件除外)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手续。未经街道领导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启用印章。

用印人员需填写《用印审批表》,详细填写用印事由,写明申请用印部门、申请日期、所用印章类别、用印个数等内容,依次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同意,确保无误后,填写《用印登记表》方可盖章。用印审批表原件和事由复印件一并由党政办公室存档。

如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盖章的,当面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均同意方可盖章,将复印件给党政办公室存档,必须一周内履行补签手续。

(一)由主要领导(含党工委书记、行政主职)签批用印

1.启用“中共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工作委员会”或“中共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工作委员会”印章,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党工委书记)签批。

2.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向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行政主职)签批。

3.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对外工作联系开介绍信,签订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事项,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行政主职)签批。

4.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办理人事工作,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行政主职)签批。

5.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办理贷款、担保、落户等个人事项,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行政主职)签批。

6.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下达行政执法文书、办理相关权限核实审批等,需报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行政主职)签批。

7.分管领导觉得有必要由主要领导签批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由分管领导签批用印

1.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办理财务、工资等一般性业务工作,报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办公室的领导签批。

2.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向平级机构或下级机构发文办理一般性业务工作,报业务分管领导签批。

3.启用“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或“黄石市下陆区生态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在社区或其他基层单位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由相关科室确认并报业务分管领导签批。

(三)无需用印签批

制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决定、计划、纪要、函件等,履行完发文审签手续后方可使用印章,无需再次办理用印审批手续。

(四)不予用印

1.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文件、材料。

3.空白的合同、协议、表格、信函、介绍信、证件、奖状等。

4.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等。

5.需进一步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三、印章管理

1.印章的存放和使用地点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妥善保管,专柜存放,确保绝对安全。由印章管理人员亲手启用,不得让他人代理。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公休时,由办公室报请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启用印章。

2.印章原则上禁止带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带出使用的,除填写《用印审批表》外,还需填写《印章借出登记表》,主要领导审签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经办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用后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

3.严格履行印章刻制报批手续。因公需刻制印章时,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刻章的事由和依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承办。

4.各类印章的印模只限于印制正式公文时启用。

5.电子印章等同于实物印章使用管理。

6.其他部门及各指挥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管理。街道内部事务尽量使用部门印章。启用印章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责任要求

(一)印章管理人员

1.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不得遗失

2.印章管理人员应监督用印人履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将用印时间、用印类型、用印内容、审批领导、承办人员、用印数量等,在用印登记本上完整记录。

3.用印审批手续的原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由印章管理人员定期整理,按年度交档案室存档。

4.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的印件内容。

5.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二)用印人员

1.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印章,不得擅自使用。

2.必须严格履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

3.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涉密的印件内容。

4.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街道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街道党工委对违纪者予以相应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