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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下陆街道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社区

现将《新下陆街道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下陆区委新下陆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


新下陆街道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基层监督工作,推进加强基层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激励和引导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主动履职,结合街道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党委配备一名纪检委员,纪检委员同时任本社区监察信息员,主要职责是对社区党员及其党员干部进行监督,并在所在社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三条  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接受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和社区党委双重领导

第四条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监督对象为所在党组织全体党员所有行使公权力的有关人员。

二、 资格条件

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中央和各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 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勤勉尽责、办事公道、群众认可;

(三) 了解和掌握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惠农政策、相关业务的要求和程序;

(四)建议社区党委副书记担任

(五)违反廉洁纪律和财经纪律的一律不得选任。

三、工作职责

在社区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肃党的纪律,保障党员权利。

加强对所在社区党员和社区党委成员执行党章、廉洁自律准则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方面情况的监督。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党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对所在社区党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社区党委及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报告,协助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调查涉及所在社区党员的有关问题。

协助社区党委书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建设工作,带头组织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通过支部主题党日、廉政党课、观看廉政警示教育片等向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社区廉洁文化建设。

加强对所在社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各项惠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或依托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社区监督机构实施对所在社区党务公开、居务公开、“三资”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对违反议事程序、财务制度和公开制度的行为及时指出和督促纠正,逐步实现对社区内各项事务全方位的监督。

做好信息收集和反馈。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做好纪律和作风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反馈,及时将搜集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上报社区党委和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协助处理所在社区涉及党员干部的群众举报,及时向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反映所在社区党员的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一定期向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主动报告履行职责情况,及时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做好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督管理

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监督管理由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负责,遵照以下工作制度:

(一)工作台账制度。建立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工作台账,纪检委员应按要求记录问题线索的受理、处置情况,和社区党委党风廉政建设研究部署、学习宣传、专项活动开展等情况

(二)半年工作会制度。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每半年召开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工作例会,会上进行专题培训,检查工作台账,听取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半年工作汇报和问题反映,分析研究街道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部署下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履职考核制度。日常履职由所在社区党委根据日常履职情况,对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进行评价,约占整体履职评价的30%。年终履职由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制定量化评价细则,对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全年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约占整体履职评价的70%。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抽调到区纪委监委、街道纪工委参与综合工作、案件办理、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可酌情加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履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三档,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履职评价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由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对其约谈,并向街道党工委报告备案,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由街道党工委启动问责及人事调整程序。

(五)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疏于监督,直接或间接导致社区党委和党员干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追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监督责任;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无故不配合街道纪工委(派出监察室)审查调查工作、泄露举报内容、案情或个人隐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则

 本办法由新下陆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下陆区监委派出新下陆街道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